營養師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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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認定標準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營養(科學)食品營養(科學)保健營養(技術)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
醫學營養食品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學臨床營養
營養科學與教育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領有畢業證書者。

 

 

實習認定標準

 1. 90學年度及之前應屆畢業者,適用第一階段實習認定標準。

    (有實習分數即可不限定實習時數及實習場所)

 2. 91學年度至93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第二階段實習認定標準。

   (限定實習3學分或實習時數162小時,有執照營養師指導之實習場所) 

 3. 94學年度至103學年度應屆畢業者,適用第三階段實習認定標準。

   ( 限定實習7學分或實習時數448小時,有執照營養師指導之實習場所)

4.104學年度及之後應屆畢業者,適用第三階段實習認定標準。

   ( 限定實習7學分或實習時數448小時,有執照營養師指導之實習場所)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時間
90學年度及之前
應屆畢業者
91∼93學年度
應屆畢業者
94∼103學年度
應屆畢業者
104學年度及之後
應屆畢業者
學分數或時數
以課堂外實習為限,學校出具之成績單上應有實習學分及成績

至少3學分
或162小時

 

●基礎 1學分 64小時見習營養師
●膳食管理2學分128小時 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
●臨床營養 3學分192小時 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
●社區營養 1學分64小時 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基礎 1學分72小時見習營養師
●膳食管理2學分144小時膳食製備與供應、人事管理、行政管理
●臨床營養 3學分216小時營養評估及諮詢、飲食計劃、營養教育與規劃
●社區營養 1學分72小時營養規劃、營養評估及諮詢、營養教育、社區營養服務

場所
醫院、學校(校外營養午餐)、工廠、機關團體等 醫院、學校(校外營養午餐)、工廠、機關團體等 醫院、學校(校外營養午餐)、工廠、機關團體等
內容
膳食供應與管理、臨床營養、社區營養三項之一,且須經領有職業執照營養師指導 醫院見習、膳食供應與管理、醫院臨床營養實習三項,皆須經領有職業執照營養師指導 醫院見習、膳食供應與管理、醫院臨床營養實習三項,皆須經領有職業執照營養師指導
證明
方式
由考選部統一印製實習證明書,附於報名書表內 由考選部統一印製實習證明書,附於報名表書內 由考選部統一印製實習證明書,附於報名表書內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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